淮安市口腔医院章程(3)
编辑整理:淮安市口腔医院发布时间:2021-03-18 11:02浏览次数:
第十章 章程修订
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的;
(二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,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;
(三)医院名称、类别、等级、办院宗旨、发展目标、办医方向、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;
(四)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;
(五)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:
(一)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,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形成章程修订意见。
(二)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、党委会审议,形成章程修订草案。
(三)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,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。
(四)报请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审查批准后,以医院名义发布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一百一十六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,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。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
第一百一十七条 职工违反医院章程的,依照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。
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淮安市口腔医院。
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于2019年11月29日经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批准,自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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